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BeatrizPachonCastrillo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陳沛羲 律師 蘇蘭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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