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黃姿璇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陸紀康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計算式:重劃後面積60㎡×評定單價38,000元/㎡=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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