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4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