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97號聲請人 王士豪 相對人伍航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聰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等八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資方(伍航通訊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前給付勞方(王士豪)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合計新台幣265,697元未給付,聲請人等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08年10月4日前,將前開款項匯入聲請人原發薪資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匯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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