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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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告 吳願 被告 吳順正 被告 吳順良 被告 吳銘鎮 被告 吳銘智 被告 吳再居 被告 吳堡米 被告 吳美鈴 被告 吳建德 被告 林久惠 被告 林秀蝶 被告 吳錦龍 被告 吳純婷 被告 吳秉倫 被告 吳美香 被告 方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該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1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本院已經在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限原告在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前述裁定已經109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以證明。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繳,也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以證明。原告既然沒有在前述裁定所定期間內補繳裁判費,原告起訴就不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