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旺勲選任辯護人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