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3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鄧晴馨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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