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安國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安國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只沒收;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安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累犯):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前案紀錄,並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徒刑執行完畢,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速偵卷第8-17頁反面)、矯正簡表(速偵卷第19頁正反面)、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速偵卷第22頁)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另審酌被告於本案並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適用,是被告本案所犯2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審酌:被告手腳健全,不思循以正當管道賺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並於竊取被害人 王隆昌 所有機車1部後,至友人住處飲酒,於明知不得酒後駕車之情況下,騎乘竊取而來之上開機車上路,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復所測得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被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被告「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⒈查被告竊取之機車1部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參(
警卷第19頁),依法不得沒收。⒉扣案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警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採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速偵字第5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黃安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0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5月31日6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前,見王隆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自備鑰匙發動機車電門後,竊取該機車得手供代步之用,並於112年6月4日13時許,騎乘該機車至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某友人住處,而於同日13時許起至14時許,在上址飲用米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6時許,自上址無照騎乘上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行經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某處產業道路時,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失竊機車(已發還王隆昌)及鑰匙1支,並發覺其酒味甚濃,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7時1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安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隆昌指述相符,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監視器錄影截圖照片、查獲現場照片、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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