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告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告 葉明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 官華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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