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林敏仙 被告 曹天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準此,依據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100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為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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