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吳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介然 律師被告 徐吉東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炎輝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