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455號上訴人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琮 被上訴人 廖育萱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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