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丙○○
巷9號
被 上訴人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屏簡字第7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20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