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5號債權人 羅月秋 債權人 覃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依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覃見明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系爭六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