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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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江依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榮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利息起算日意旨不明)。
二、相對人李榮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