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朝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聲請人釋明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為據。
二、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無債務人亦應註明為無)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其必要性)。就此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均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三、聲請人現若有工作,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並提出近6個月之相關薪資及工作證明文件,勿僅使用存摺)。
四、提出聲請人98年度、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渠等戶籍謄本及98年度、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性之保險,若有,請提出全部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影本(包括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而受益人為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並說明:上列各該保險如何分紅【每幾年領回多少金額一次】、滿期金為何【何時期滿,期滿可領多少金額】?)
六、聲請人是否業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狀況為何?
七、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
八、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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