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 黃承偉
江淑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 律師曾煜騰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鄭育霜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簡上字第一0七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準備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遷讓房屋事件之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之準備程序期日,上訴人與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爭點相關事實陳述有不一致之情事,為查明上訴人之陳述究為何,以利被上訴人答辯,爰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於聲請期限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就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孫健智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