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齊麟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齊麟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齊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及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筱喬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07.29│105.06.21│105.05.26│├────────┼────────┼────────┼────────┤│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80號│毒偵字第1551號│毒偵字第133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簡字第│105年度 朴原 簡字│105年度朴簡字第││實││38號│第2號│425號││審├──────┼────────┼────────┼────────┤││判決日期│105.09.30│105.10.24│105.10.24│├─┼──────┼────────┼────────┼────────┤││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簡字第│105年度朴原簡字│105年度朴簡字第││判││38號│第2號│4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0.25│105.11.15│105.1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689號臺│執字第4883號│執字第5119號│││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