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原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
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池靜(原名戴心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具保人 鄒振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振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池靜(原名戴心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鄒振祥於民國102年9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命警拘提亦無所獲,復經本院命具保人鄒振祥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此有本院102年9月6日刑事報到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02年刑保工字第130號收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2年12月27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本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第36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本院102年10月22日、同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戴池靜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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