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江高滿珍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建華穩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現遭被告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略數值,併請依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若未能提出請求返還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略數,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1,650,0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幣17,335元。倘逾本院所定10日期限仍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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