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玉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玉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