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陳雅惠 被告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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