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