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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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福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秋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嗣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7日以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執行,並自112年12月8日起執行有期徒刑10月之刑期,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2月7日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經本院審酌本案於112
年12月7日業經辯論終結,認被告經送執行之情況下,應暫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12年12月9日起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