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林易玫 律師即 王江泉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林易玫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江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二)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陸拾伍元;(三)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48,472元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50,465元96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398,500元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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