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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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19號原告磐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爰甄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松旭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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