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康福生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原安 被告 朱琅炎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