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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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494號聲請人 蘇明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思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拒絕證書(本票上無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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