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徫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