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胡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銀妹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4日起至
106年2月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借據為憑。
(三)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3年7月4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