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林平春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 曹酈芳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曹常斌 反訴被告 林平銀
林伙仙 林平朗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00號 林羿昇 林羿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
號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平春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李岳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瑞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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