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39號聲請人 黃振綦黃仁和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請領之「聲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95年間銀行公會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影本,如無法提出則請書││面說明。│├───────────────────────────┤│㈢與銀行協商成立後,依約繳納幾期?何時毀諾?│├───────────────────────────┤│㈣應提出或說明;││①名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②有無投保勞健保以外之保險?若有,則保險公司為何?保單││現存價值幾多?││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9日至103年12月8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如無完整留存,應提出尚留存之部分,││並書面說明未能提出之部分。│├───────────────────────────┤│㈤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所居房屋為何人所有?│├───────────────────────────┤│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㈦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等「父母親及子女」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聲請人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㈨提出受強制執行扣薪之文件影本(南院係南投地院?台南地││院?)。│├───────────────────────────┤│㈩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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