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319號聲請人 黃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靜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陸佰壹拾捌元」之金額是否有誤?並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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