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瑋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昌隆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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