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6年度偵字第8558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適用通程序審判,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壹、乙○○預見提供行庫帳戶供他人使用,足幫助他人為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犯罪行為,復信縱該他人為上開犯罪行為,亦與其供給帳戶之本意無違,仍於不詳時地,將其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與交通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等物,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某成年人,幫助該成年人暨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恐嚇取財犯意,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5日下午不詳時分,撥打電話向甲○○恫稱已側錄其於同年5月間上網裸露生殖器官之視訊畫面,須匯款始能贖回光碟,致甲○○心生畏懼,依指示於同年12月5日下午4時許以ATM轉帳之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壹萬元至乙○○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內。乙○○以上述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恐嚇取財,經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將上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始循線查獲乙○○,並悉上情。
貳、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參見本院96年10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甲○○指述被害情節〔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19號卷第5頁至第7頁〕,互核相符,復有〔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95年12月28日 兆銀岡 文字第068號函附事實欄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19號卷第9頁至第12頁〕。〔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紙〔附同上偵卷第13頁〕等足佐,堪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揭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普通詐欺罪,惟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幫助恐嚇取財罪〔參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爰就變更後之罪名審結如上。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末按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之損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減得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0條第1項、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附錄壹:本件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貳: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告知書:
一、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書具不服的理由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不是從您收到判決以後起算。
二、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10天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三、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1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1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向原來判決的法院,補提上訴理由狀。
四、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就近到任何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也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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