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姿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