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潘浚灃 即潘張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貳拾元,及其中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