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大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國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2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