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䜢(原名洪鴻麟、洪聖傑)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瑞䜢(下稱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7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3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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