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元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元水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中,就程
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