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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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曜 亦即 鍾廷維鄭秀玲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鍾曜亦即鍾廷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美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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