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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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41號聲請人 孫夢雨 相對人 朱郁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以新臺幣參仟元達成和解。資方同意給付參仟元,並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內。」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5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參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孫夢雨3,000元,並分3期給付,第一期於105年2月5日給付1,000元、第二期於105年3月5日給付1,000元、第三期於105年4月5日給付1,000元,上述給付日期逾假日順延,每月給付日期由資方逕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玉山銀行,分行:泰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戶名:孫夢雨),上述分期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勞資雙方同意雙方就本爭議案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爭議之民事及刑事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且勞方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