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債權人 賴雯瑛 代理人 賴銘章 債務人 游士慶 債務人 黃瑞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士慶、黃瑞義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債權人僅於聲請時繳納其中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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