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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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 吳啟祥 上列上訴人與 江青 覬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0,5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4,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