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緝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林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 阮雪絨 (所涉妨害家庭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89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為告訴人乙○○之妻,被告甲○○明知同案被告阮雪絨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同案被告阮雪絨分別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22時30分至23時28分,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新聯美旅社」201號房,為性交行為,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法第2條第1項之比較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涉嫌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依109年5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文所載:「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大法官解釋公布失其效力在案,因此,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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