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劉德嘉 相對人 梁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鍾昕皓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所立金錢消費借貸,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及第三人 劉玉縀 各2分之1),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9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鍾昕皓 於103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約定
清償日期為104年1月26日,並與第三人 林青庠 共同簽發發票日期為103年6月26日,票面金額為8,000,000元,到期日為103年9月25日之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詎鍾昕皓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鍾昕皓雖已於103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鍾昕皓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鍾昕皓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267│田│38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