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麥雅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HELLOKITPY」、「大耳狗」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共貳佰捌拾玖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條文係商標法於民國100年06月29修正時,由原條文第83條移列,依修正理由係酌作文字修正,尚非屬法律變更),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
624號被告麥雅貞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PY」、「大耳狗」商標圖樣之商品共289件(如附表),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業經上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1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562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已於103年1月8日屆滿,且被告已依期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號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被告於前開案件經警查獲之仿冒「HELLOKITPY」、「大耳狗」商標圖樣之物品,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委任狀等件在卷為佐(參見100年度偵字第15624號偵查卷第18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32頁至第42頁反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附表:
┌───┬────────┬──────┬────┬─────┐│編號│仿冒之商標圖樣│品項│件數│備註│├───┼────────┼──────┼────┼─────┤│一│「HELLOKITPY」│髮箍│9件│參見100年│││(商標權審定號├──────┼────┤度偵字第│││㈠00000000。│內褲│8件│15624號卷│││㈡00000000。├──────┼────┤第36頁至第│││㈢00000000。│項鍊組│9件│42頁反面)│││㈣00000000。)├──────┼────┤││││手鍊組│10件││││├──────┼────┤││││筆│3件││││├──────┼────┤││││髮圈│96件││││├──────┼────┤││││髮夾│148件││├───┼────────┼──────┼────┼─────┤│二│「大耳狗」│髮圈│6件│同上│││(商標權審定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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