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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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陳獻平 被告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4年6月8日起至同意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自104年6月8日起至被告同意原告復職日止之薪資,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自104年6月
8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18年又8月,依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4萬6,000元,應擇其權利存續10年間價額較高之收入總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2萬元(計算式:46,000×12×l0=5,52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648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