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7號聲明人 洪文豐 聲明人即繼承人洪文豐因其被繼承.28日出生,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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