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護字第54號監護人 木下靖惠 (KINOSHITAYASUE)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